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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小二郎鞋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李忠起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然而,其家属在申请工亡认定时却遭遇阻碍,被告知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发生的一起工亡事件引发社会舆情。温岭小二郎鞋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李忠起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然而,其家属在申请工亡认定时却遭遇阻碍,被告知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目前,温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启动仲裁程序,死者家属正焦急等待一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平正义裁决。
突发意外:车间主任上班发病,抢救无效离世
据了解,自2023年3月起,李忠起便在温岭小二郎鞋业有限公司五楼车间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在史世斌的领导下,统筹车间全面工作,负责车间管理、工作分配、收发货品等。

2026年6月20日12时20分许,悲剧突然发生。五楼同车间工友李忠益回忆称,车间每日12时30分正式上班,作为车间主任李忠起需提前到岗合闸送电、调试机器。那天,李忠起调试机器做完准备工作后回到办公室,被来上班的同车间工友发现李忠起姿态怪异的坐在椅子上。工友们随即上前查看,立即实施按压心脏、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有工友拨打120急救电话,有工友喊来同一车间上班的李忠益,李忠益来到办公室,第一时间致电史世斌汇报这一突发情况。

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抢救记录显示,患者被他人发现时已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倒于车间内椅子上,距被送医已过去约40分钟。遗憾的是,李忠起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维权受阻:人社局要求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工亡发生后,李忠起家属与厂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家属前往温岭市人社局申请工亡认定。令人意外的是,人社局窗口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家属,因无法理清厂区内的用工关系,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李忠起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方可进行工亡认定程序。
家属举证:多项“铁证”直指唯一合法用工主体
面对人社局的答复,家属自行展开调查,收集到多项关键证据:

1、厂区大门口悬挂有“小二郎童鞋”等标识,五楼车间门口上方同样挂有“小二郎”的标识。

2、 五楼车间内张贴的安全风险及疏散指示牌上清晰的标明“温岭市小二郎鞋业有限公司”字样。

3、车间内张贴的安全(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图上均明确标注安全生产管理员和消防安全管理员均为死者李忠起。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公示牌上标明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也是死者李忠起。
……
基于上述证据,2026年6月30日,李忠起的父亲李国彪正式向温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李国彪认为,无论温岭小二郎鞋业有限公司与史世斌内部存在何种关系,均不能改变“小二郎”实际用工的客观事实。作为唯一的合法用工主体,“小二郎”与李忠起存在劳动关系,应该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专家观点:工伤不经仲裁,有权直接确认
针对本案中家属遭遇的“必须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维权困境,劳动法领域专业律师指出,这一做法在法律实务中存在争议,劳动者维权不必陷入“非此即彼”的死胡同。
有律师表示,许多地方窗口习惯性要求“先仲裁确权”,其实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的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亡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意味着,只要劳动者提交了初步证据(如本案中的消防公示牌、厂区大门口悬挂有“小二郎童鞋”等标识、五楼车间门口头上同样挂有“小二郎”的标识、五楼车间内张贴的“温岭小二郎鞋业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及疏散指示牌”、消防安全、工友证言等),人社局完全有权依法开展调查、组织举证并直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非必须将案件推给劳动仲裁委。
专家指出,只有在案情极其复杂、证据严重矛盾,人社局确实无法查清用工主体或用工性质时,才可以出具书面的《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如果仅是口头要求先仲裁,或者在劳动者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无故拒绝受理,属于不合理做法。
社会呼吁:期待公平正义的裁决
目前,温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启动仲裁程序,多家媒体对该案件的后续进展表示关注。
“我们期待温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够查明事实,依法作出‘李忠起与温岭小二郎鞋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至2026年6月20日12时20分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平正义裁决。”李国彪表示,只有这样才能让尚在殡仪馆停放的死者入土为安,才能告慰逝去的亲人,这更是对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本网将持续关注此案的仲裁结果及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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